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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买断工龄款的“家”在何方?
2011-01-15作者:未知来源:广西人民法院网

  导读: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广西省一基层法院审理的这起离婚财产分割案将给您答案!

  【案情】

  原告:卢秀英

  被告:麻国义

  原告卢秀英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麻国义,双方相互了解有了一定的感情。1983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儿。女儿出生后,给其家庭带来了生活的乐趣,但好景不长,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经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断激化,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7月31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了协议: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自本月起支付小孩生活费每月25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止;位于田阳县右江石油分公司的房改房一套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25000元;嘉陵摩托车一辆归所有;彩电两台、冰箱一台、消毒柜一个、空调一台、微波炉一个、洗衣机一台、组合柜一套、大床一张、藤沙发一套归原告所有。法院确认了双方协议的内容,并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于2003年3月31日在被告所在单位领取了一笔买断工龄款80000元,原告认为该笔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与被告平分,但被告不同意分割而引起诉讼。

  【争议】

  本案争议的这笔买断工龄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依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该笔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分割。

  意见二:被告因其工作单位转制而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单位发放的买断工龄款,该款是被告今后再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和补偿,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被告以这种形式取得的财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区别。因此,该笔买断工龄款,它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应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

  【判决】

  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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