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财产协议涉他人利益 离婚暂不分割房产案
2011-01-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内协议约定房产的使用和归属。而今夫妻闹上了离婚,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但因为协议涉及他人利益,夫妻共有房产暂不分割。

  案情

  郑某与陈某婚后买了一套住房,同时他们为房产的使用和归属订立了协议。几年后,夫妻俩离婚时,一方提出分割房产。日前,仓山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同时,法院认定当初夫妻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因协议涉及他人利益,夫妻离婚时共有房产暂不能分割。

  2000年8月郑某与陈某结婚。2004年他们在仓山区金山大道附近买了一套单元房。2006年,陈某前往南平,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今年4月,郑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要求依法分割夫妻购买的单元房。

  法庭辩论

  庭审中,陈某同意离婚,但他认为正在居住的单元房虽是夫妻婚后购买,但首付款、按揭款是陈某父母及姐姐支付。当初购房时,双方有订立协议,约定不论发生何种情况都不对该房进行买卖、租赁等变更,陈某父母可居住此房到过世,此后该房再由陈、郑的两个女儿平分。

  陈某认为,郑某违反约定要求分割房产,违背了当初陈某父母及姐姐赠房的初衷,也与双方协议所承诺的事项相违背。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同时,法院认定单元房系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购房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效力问题,法院认为,郑某在诉讼过程中,在申请进行协议笔迹鉴定后,又书面表示放弃进行笔迹鉴定,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协议就夫妻对共有房产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且分割该房产会涉及他人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单元房暂不予处理。遂判决双方离婚,驳回郑某要求分割这套房产的诉求。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