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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协议明产权 洋女婿无奈净身出户
2011-01-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美国人麦克(化名)夫妇在沪购置了一套房屋。随着上海房价的一路飙涨,这套房屋价值已接近500万元人民币。麦克与妻子伊佛(化名)因故离婚后,麦克的岳母南希(化名)以自己支付了首付款为由,把麦克与伊佛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拥有该房屋份额。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南希、伊佛母女共有,其中南希占51.66%份额,伊佛占48.34%份额;另由伊佛支付麦克房屋折价款、装修费用计10万余元人民币。

  购房后签署家庭协议

  2005年10月,麦克与伊佛夫妇以3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赵家桥路某号房屋,取得了记载于夫妇俩名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

  2005年底,65岁的南希与女婿、女儿为确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和份额签署了一份书面约定,载明:“该房产的主要所有权人是美国新泽西州拉姆森的南希,她支付了该房产的全部首付款以及所有相关费用约20万元 (房地产中介费,物业费,产权登记费)。伊佛和麦克是次要所有权人,他们在房产中的所有权份额根据清偿按揭贷款的数额增加而增加”。麦克与银行签署165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后,银行从2005年12月开始放贷,麦克夫妇则按月归还房屋贷款。

  离婚后男方否认曾签协议

  去年7月,麦克夫妇因故离婚,之后一直由岳母南希负责归还房屋贷款。2个月后,南希把女婿、女儿告上法院,称截至2008年6月,按揭房屋贷款计归还总额为11.3万余元人民币,根据家庭成员内部书面约定,要求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96.52%的份额。

  但麦克否认了南希的说法,认为从未就房屋的产权份额签订过协议。声称夫妇俩共同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和其他相关费用,共同以按揭的形式还贷。而伊佛则认可母亲南希的诉请,要求确认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经南希申请,房屋估价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市场价值486万元人民币,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的装修价值为10万元人民币。

  女方离婚后提前还贷

  麦克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无力归还贷款,希望将房屋拍卖。而南希与女儿伊佛不同意拍卖,且南希在女儿与女婿离婚后一直承担还贷责任。2009年10月,伊佛提前归还了房屋贷款,还款总额为145.7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岳母与女婿、女儿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确定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南希为主要所有权人,她支付了全部首付款,这表明南希房屋产权的基数是50%。鉴于麦克与伊佛婚姻关系解体,且麦克占有的份额极少,通过折价补偿解决为宜,法院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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