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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债务“路在何方”
2011-01-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关系解除后,债务仍要承担?从本文两个典型案例中,明白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案例1】夫妻关系解除后,债务仍要承担?

  2000年,高瑞涵(男)和李素云(女)因工作的机会而认识,两人坠入了爱河,不久登记结婚。两人婚后,高瑞涵请了家装公司的刘平帮自己装潢房屋,装潢后一直欠刘平装潢款5万元没还,高瑞涵给刘平写了一张欠条。刘平多次向高瑞涵催讨,但高瑞涵就是赖着不还。而高瑞涵和李素云在结婚后因为性格差异,双方矛盾较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李素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和债务作了分割。2004年春节过后,刘平为了工程款的事情找到了李素云,李素云说自己已与高瑞涵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瑞涵本人。刘平找到高瑞涵,而此时高瑞涵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高瑞涵出具的。刘平无奈,于2004年5月将高瑞涵与李素云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该债务应由高瑞涵与李素云连带承担。

  【案例2】我要为你的所有债务买一半的单吗?

  王渲枋(男)和李婷伊(女)原为夫妻,后王渲枋在外面结识了一个女孩并与之同居,便起诉李婷伊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但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货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此笔货款是因王渲枋出交通事故自己负主责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货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己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渲枋起诉与李婷伊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货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渲枋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己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婷伊则主张此是王渲枋个人事故责任货款,所货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渲枋个人债务。

  本案中,法院认为,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一方不论因何原因所伤或病,相互之间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顾和关爱的义务,一方因伤或病需要治疗而又没钱时,另一方应当出钱为其救治,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就是从道义上来讲也是应当的;关于赔款部分,此是一种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因此而贷款,应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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