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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和小三演绎追偿经济补偿金”的闹剧案
2011-01-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前夫为追回离婚时给付妻子的经济补偿金,与情人携手演绎了一出闹剧。此案经法院的审理查明,最终摸出真相。

  郑女士借给丁先生40万元,后丁先生离婚,郑女士起诉要求丁先生及前妻周女士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这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由于郑女士与丁先生关系的复杂而使案件扑朔迷离。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判决认定郑女士与丁先生之间是串通,郑女士不是“善意第三人”,其债务仅由丁先生个人清偿。

  郑女士在起诉中称,2004年9月初,丁先生以家里要购买汽车、房屋正在装修为由向郑女士提出借款。郑女士考虑到与丁先生曾经是同事、现在是好朋友关系,就答应借款。后郑女士将40万元汇入丁先生帐户,丁先生向郑女士打了收条,承诺三年内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郑女士多次要求丁先生还款,丁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郑女士以丁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丁先生、周女士还款40万元,并负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审理中,郑女士、丁先生均在澳大利亚,只有周女士出庭应诉,周女士认为涉案的40万元借款系丁先生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先生个人偿还。周女士举证证明其在与丁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郑女士即与丁先生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此案是郑女士与丁先生恶意串通。

  法院审理查明郑女士直接卷入了丁先生与周女士的家庭纠纷之中,并因与丁先生有较密切的关系而使周女士与丁先生发生矛盾,丁先生向郑女士借款40万元,系为支付对周女士的离婚补偿费。法院认为40万元的债务虽产生于丁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债务性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性质及夫妻间家事代理的特征,郑女士在借款中也不是“善意第三人”,故该债务不得外延至其他非举债之主体,故不对周女士产生法律上的溯及力,周女士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郑女士作为债权人,其与丁先生之间的债务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丁先生个人偿还郑女士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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