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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婚宴欠万元 债权人主张夫妻偿债被驳回
2011-01-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为举办婚宴,侄子向叔叔借了数万元,立了借据并约定了偿债的期限。而今,叔叔向昔日夫妻讨债,三方在法庭上见面。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侄子个人承担偿债义务。

  案情

  2005年4月,赵某因结婚向叔叔借了1.5万,并出具借条:“今借叔叔人民币1.5万元,用于结婚,婚后两年内归还,特此证明。”后赵某和妻子徐某离婚,赵某的叔叔就将赵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借叔叔的钱是赵某在婚前所借,赵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此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借款属于赵某的个人债务,同赵某的妻子徐某无关。因此法院判决赵某给付他叔叔1.5万元。

  赵某的叔叔不服,上诉称:这笔债务应当是赵某夫妻的共同债务,而赵某失业,没有偿还能力,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有能力的一方负责清偿。赵某也坚持认为,这笔借款用于结婚,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徐某认为,她和赵某筹备结婚时,赵某从来没有告诉她曾经向叔叔借过钱。而当徐某提出离婚的时候,赵某在法庭上才出具证据,况且这笔钱是赵某婚前借的,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这笔钱应当是赵某的个人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依据上述规定,赵某和他叔叔都认可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前,但赵某没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行为又发生在婚前,赵某的叔叔也没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赵某借这笔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当中。二审法院驳回了赵某叔叔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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