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财产分割约定系自愿 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分割协议
2010-12-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协议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办法。事后,男方反悔不履行协议。于是女方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被告理应按照协议履行,于是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案情回放

  今年6月22日,王嘉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彭浦新村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男方自愿支付女方15万元(其中6万元系女方婚前财产,由男方退还女方)。同时,双方还约定:男方支付女方2万元,剩余13万元男方用其名下彭浦新村房屋8年的使用权转让女方,用于折抵男方应支付给女方的13万元。在使用权归女方期间,女方可以将该房屋出租,所收租金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干涉,并无条件提供女方出租房屋所需的一切手续。使用权期限到期或男方提前将13万元支付给女方,女方必须将户口迁离该房屋。

  离婚后,前夫支付给了王嘉2万元。但是,前夫郑某未按离婚协议配合王嘉办理房屋出租的手续,周诉至法院。审理中,前夫郑某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属实,但系自己迫于无奈才签署的,其中所谓对方婚前财产6万元是不存在的,自己是为了摆脱对方的无理取闹才答应的,由于现生活拮据,只能再支付6万元了断此事。王嘉则不同意前夫郑某提出的上述方案,坚持要求按协议约定提供房屋出租手续,或支付剩余款项1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提出不存在6万元属原告婚前财产的辩称,不符合协议的约定,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提供房屋出租所需的一切手续,是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履行。被告以房屋使用权抵债只是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如果被告不能满足原告出租房屋的条件,被告应给付原告13万元欠款。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