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不明 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2010-12-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过于笼统,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案情

  晓彬与美惠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都找到了理想的工作,经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后来,两人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1995年10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晓彬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美惠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晓彬与女方美惠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美惠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美惠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美惠和晓彬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晓彬则认为:美惠、晓彬双方约定美惠名下的汽车、存款归美惠,晓彬名下的财产归晓彬,两个儿子由晓彬抚养。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晓彬认为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作、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女方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男方名下的财产多于对方,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而没有设立义务。男方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所以,美惠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分析:有时候,夫妻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不是很慎重,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就如同案例中,夫妻双方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为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那么,法院此时也很难再次作出判决对于财产再次进行分割,这样就等于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文件,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地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而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本案的离婚协议即使再笼统,只要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有明确的约定,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所以,规定比较笼统的离婚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当然,这样的离婚协议对于当事人也是有约束力的,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