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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之名存婚前储蓄 认定存款是个人财产
2010-12-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后将个人存款以丈夫的名义存入银行。离婚,夫妻双方对存款有争议。法院判决:存款是婚前财产,应该属于个人!

  【基本案情】

  在与丈夫杨先生结婚前,王小姐曾外出打工多年。2000年10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王小姐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钱以杨先生的名义存入了银行。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今年初,王小姐要求离婚,杨先生同意离婚。当杨先生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即提出,王小姐以他的名义存入银行,表明已将该款赠给了他,起码说明王小姐认可了把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拥有该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王小姐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该款全部归王小姐所有。理由如下:

  一、以丈夫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受。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之相违:(1)王小姐将款以杨先生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未告知杨先生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杨先生,表明王小姐的目的是复杂的,不能把赠与作为明确的意思表示;(2)杨先生一直不知道王小姐曾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杨先生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问题;(3)杨先生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接受”。一方面,“他方接受”应以双方就赠与合同条款无争议为前提,而实际上,双方就赠与的意见完全对立。另一方面,此时王小姐的反对进一步表明王小姐不是为了赠与。在不存在赠与行为的前提下,无须谈及“他方接受”问题。

  二、以丈夫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小姐的1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打工的个人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而王小姐以杨先生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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