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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分割前夫婚前房产 法院查明不支持
2010-12-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邓某与王某离婚后,发现前夫王某隐瞒、转移了其名下曾有的两套房产,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重新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并给予自己20%的赔偿。王某则提出反诉,要求邓某将出售武汉房屋的部分房款交付给自己。最终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前夫隐瞒转移深圳房产

  今年34岁的邓某诉称:2002年,她和王某在湖北省武汉市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关系,夫妻两人经常分居两地,聚少离多。最终两人感情破裂,2009年10月,两人在深圳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本着互相信任的原则,邓某认为王某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上列明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没想到离婚后她得知:在2005年和2008年,王某曾将他名下在龙岗和罗湖两套房屋出售。但无论是婚前还是离婚登记时,王某都完全没有告诉她这两套房产的事情。

  邓某多次找王某要求重新分割这两套房的售房款,均被拒绝。邓某认为,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这两套房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王某单方出售,并收取了全部售房款。王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对此事故意隐瞒,存在隐匿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严重违反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不得隐瞒财产的共同约定。为此,她将前夫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将上述两套房屋的售房款进行重新分割,并支付给她两套房售房款的20%作为赔偿金。

  被告:提出反诉分割武汉卖房款

  一审开庭时,王某辨称自己并没有隐瞒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邓某所说的两套房产,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称,龙岗区的那套房产是在1997年购买的,是他父亲为了让王某和其兄将户籍迁入深圳,以王某兄弟俩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有入户指标的房屋。

  而罗湖区的那套房产,是因为当时女儿快上小学了,所以他找他哥哥商量,将他哥哥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便女儿能到附近的小学上学。邓某也知道此事,当时还感谢了他哥哥的帮助。

  此外,2008年邓某来深圳后,曾向政府部门申请周转房,但工作人员告知她:她丈夫王某名下曾有两套住房,因此驳回她的申请。之后,邓某提出离婚。邓某知道上述情况,因此根本不存在隐瞒房产的问题。

  王某同时还提出了反诉,称他和邓某婚后在武汉购买了一套住房,离婚时双方约定出售后平分。今年1月,邓某收取了购房款83万元,在扣除双方债权债务后,邓某还应该给自己剩余款项19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1万余元。

法院判决:深圳两处房产不予分割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在龙岗的房屋,是双方婚前王某的父亲为了购房入户,以王某兄弟俩的名义一次性付清房款购买的房屋,由王某兄弟俩各占50%的产权,因此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罗湖的房屋已经在2008年出售,邓某也在离婚前申请周转房时得知王某有这处房产。双方的离婚协议由专业律师起草,对财产进行了详细约定。邓某称离婚前不清楚有该房屋,是王某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不支持邓某要求分割这两处房产的要求。

  该院还认为,王某要求对双方在武汉的住房出售款进行分割,双方也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了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邓某应支付王某武汉房屋的售房款18.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两人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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