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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债务未免除 如何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
2010-1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尽管是五年前的债务,但法院仍支持原告,要被告偿还!这其中有什么法律依据?五年后知道儿媳已经离婚,婆婆见两人无和好可能,想起5年前两人向自己所借的2万元钱。遂将昔日的儿媳告上法庭!法院支持婆婆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

  法庭上: 对簿公堂 各置一词

  在法庭上,小芳称,2004年4月,她和小东的确向李女士借了2万元钱,当时是为了做生意。但当年和小东离婚时两人约定2004年末偿还这笔债务,自己已在2004年末时还清,钱是三人在场时,小芳把钱给了小东,小东转交给李女士的。所以,小芳说自己并不欠李女士的钱。同时,小芳又称,离婚当时与小东约定2004年末偿还李女士的债务,至今已经五年了,李女士此时起诉已过了诉讼时效。并且,小芳称,多年来小东一直住在小芳的家里,一切费用均由小芳负担,现在李女士要钱不合理,如果想要,这钱也属于她和小东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与小东共同偿还。

  但李女士称,当时借钱时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小芳和小东的离婚判决上显示,该笔债务由小芳承担,所以李女士不同意追加小东为被告,要求小芳独自承担债务。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2009年8月19日,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小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一次性给付李女士2万元钱,如果小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由小芳承担。

  律师点评:

  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借款时因小芳和李女士之间系特有的婆媳关系,所以在借款当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几年中,因李女士基于儿子与小芳始终共同生活的信任,也未向小芳要求还款。直至2009年5月,小芳与小东发生纠纷闹到派出所时,李女士才获知两人早已于2004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债务由小芳承担的事实。在此期间,李女士基于对儿子、儿媳的亲情信赖,并未向小芳主张还款,而小芳也没有明确拒绝还款。在李女士得知事情真相后,向小芳主张还款被拒绝,此时李女士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李女士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开始计算。

  二、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虽然小东与小芳在离婚时,二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和履行期限进行了约定,但是这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尤其是履行期限的承诺,小芳不能证明征得了李女士的同意,也不能证明事后得到李女士的追认。因此,其二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李女士,也不能对抗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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