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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变产权房,离婚后怎么分?
2010-12-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房屋价格的大幅提升,因房屋而产生的家庭矛盾也越来越多,这其中,相对于私有的产权房,公有房屋的特殊性更成为家庭内部矛盾处理的难点。面对公有住房的种种家庭纠纷,日前,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闫建业律师就其处理过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分析。

  案例1:成家之后搬出的人是否应得到补偿

  孙女士的父母去世多年,作为小女儿,自结婚时起,就将自己和丈夫的户口落在父亲当年承租的公房里,并一直居住于此。平时,孙女士和其他几个结婚后已搬出父母家的兄妹鲜有往来,日前,孙女士的几个兄弟姐妹突然造访,原来,孙女士的房屋要动迁的消息惊动了几个兄弟姐妹,兄妹几个人为此还到相关部门做了调查,房子的承租人还是他们的父亲,所以作为遗产,他们要求平均分配动迁款。

  律师分析: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闫建业律师认为:公有住房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住房制度的产物,具有福利的性质,以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根据《大连市城市共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大连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公有房屋租赁权人虽然在形式上仅表现为一人,但是,对公有住房进行居住使用的权利在事实上却及于每一位共居人,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时并不是依据《继承法》规定来处理公有房屋承租权,而是规定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本案中孙女士可以依据《大连市城市共有房屋管理规定》继续承租该房屋,并享有拆迁安置利益。

  案例2:给儿落户落出麻烦

  老周承租的公房在西岗区,2002年,老周和妻子离婚,儿子小周随改嫁的母亲搬到别处居住。2006年初,老周的儿子小周以工作需要为由,想将户籍落在老周的房屋内,出于亲情,老周同意儿子将户口落在该房屋内,但为了防止将来出现纠纷,当时父子双方还签订一份声明:今日变动户口,纯属小周找工作需要,关于住房问题,全由老周夫妻二人自由分配,小周无权干涉。此后,小周也搬进了该房屋居住,虽然继母不高兴,但也没办法,小周一住多年,不久前,小周告诉父亲准备结婚,希望父亲和继母能暂时搬出去找个地方临时居住,这让老周很生气,老周要求儿子立刻搬出该房屋,可没想到小周却表示,该房屋也应该有他的份额,要么父亲给他一笔钱,否则是不会走的。

  律师分析: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闫建业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老周的儿子是否符合有关“共居人”的规定。本案中,老周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户口落入老周租住的公房的原因并不是为了解决其居住需要,因此老周的儿子并不符合“共居人”的要求。另外,在老周儿子户籍迁入时,父子双方都已经预见到户籍迁入将对该公房的利益产生影响,并对此问题已经做出了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因此老周的儿子应当遵守约定,老周的儿子无权主张该公房权利。

  案例3:公房变产权房,离婚后怎么分?

  2001年赵霞和何伟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不久前,赵霞偶然得知,当年结婚时居住公公承租的公房被何伟于2007年购买,产权所有人为何伟,赵霞表示,通过进一步调查,其发现当年前夫盗用自己的身份证和印章私自购买了该房屋,而且当年何伟提交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书》、《住房共居人口认定单》中“配偶”及“同意购房人为产权人”一栏中共同居住人“赵霞”的签名均非自己所写,而是前夫伪造,于是,赵霞要求何伟给予其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对此,何伟却一口咬定,当年代替赵霞签字是经过其同意的。

  律师分析: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闫建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本案中赵霞应当举证证明该房屋的产权于婚姻期间取得,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该房产的分配。如果能证明何伟有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赵霞可以依据《婚姻法》相关条文,要求对财产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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