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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病妻弃家挥霍家产 儿子代母诉离婚
2010-12-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妻子因病成为半植物人后,丈夫照料8个月便离家出走,还带走了家里存款22.8万。23岁的儿子随后代母起诉父亲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双方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给朱凤清70%,王某另要返还15万元存款。

  法院审理认定,朱凤清与王某于1986年4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王凯。双方于2001年9月购买昌平区沙河镇一套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2009年12月,朱凤清因脑干出血、高血压3级住院后,一直瘫痪在床。今年3月和6月,她又两次住院治疗。王某私自将夫妻共同存款22.8万元拿走,并用其中的存款购买了一辆轿车,为此,他们的儿子王凯与王某产生矛盾,王某于今年8月离家至今。王某表示轿车已被他卖掉。

  法院认为,王某丢下重病的朱凤清离家,并将夫妻共同存款拿走,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朱凤清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某私自购买和变卖汽车的行为,未经朱凤清同意,且王某未能提供其它存款的合理花费证据,因此,王某取走的22.8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存款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法院认为虽然该房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某,但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由于该房屋可能拆迁,法院只确认双方所占份额。由于朱凤清重病在身,不能自理,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存款中,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最终,法院判决朱凤清与王某离婚,房屋的70%份额归朱凤清所有,30%份额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后,要返还朱凤清15万元夫妻共同存款,其余夫妻共同存款归王某所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则全部归朱凤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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