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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费有约定 不履行被起诉要执行
2010-12-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摘要:贾女士因郭先生逾期不给约定的离婚补偿费5.6万元,一纸诉状将郭先生推上被告席。北京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郭先生给付贾女士5.6万元。

  贾女士与郭先生均出生于1980年。2007年1月8日,二人登记结婚。2009年6月20日,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郭先生书写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郭先生同意于2010年1月1日前支付贾女士离婚补偿5.6万元。贾女士同意,此前郭先生所写的一切欠条全部作废。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5.6万元给付期限到期后,贾女士多次催要未果,于是要求给付5.6万元。

  郭先生在庭审中辩称,该协议是在欺骗和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收入都由贾女士掌握支配。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还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如果做不到就要罚款。我当时认为是两口子就没怎么计较,为了维持婚姻,借钱给她,借不到钱就写欠条。现我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贾女士与郭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郭先生辩称离婚协议是在欺骗和胁迫下签订的,因无证据证明,所以对其所述不予采信。离婚协议中约定郭先生给付离婚补偿5.6万元,郭先生应该按约履行。现贾女士起诉要求郭先生给付5.6万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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