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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 主张离婚财产分割
2010-12-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我们离婚都有10年了,你现在还来要分什么房子?当初不是答应让我住了吗?”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完结一起离婚10年后再来“纠缠”的房产分割案件。为了讨要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前妻阿红将连同前任老公在内的四兄妹告上法庭,最终获胜。

  原告阿红诉称,她与被告唐庆于1960年结婚,婚后和公公婆婆一起住在南京白下区王府大街附近一套房子,该房原为公公婆婆所有,因年久失修,阿红与被告老公唐庆在婚后第5年向区房管所申请贷款重修,并于1974年申请扩建6平方米厨房,面积由29.5平米扩大到35.5平米。1983年老公公去世,过了7年老婆婆去世。1997年4月,阿红与老公因性格不合,经鼓楼区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该房屋由唐庆居住,原告户口暂不迁出,如遇到政府拆迁,唐庆不得干涉阿红合法分房权。现该房屋面临拆迁,前夫唐庆拒不承认她的“那一份”,故将连同前任老公在内的四兄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6.6875平米[(29.5÷4+6)÷2]产权。

  被告唐庆辩称,他与原告离婚已10年,当初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原告阿红在离婚时并未提出要分房,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阿红住拉萨路的房子,唐庆住原结婚房屋。该房系唐家祖产,父母去世后唐庆仅继承了1/4,也就是8.875平方米。其中扩建6平方米系诉争的该房不可分割的部分,不属于唐庆所有,扩建时房屋的产权人仍然是已经去世的唐家父母。

  经审理查明,已故唐家父母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四被告。诉争房屋原系为唐家父母所有的私房,也就是唐庆的婚房。1965年唐庆曾贷款修缮该房。1974年经有关部门批准扩建了6平方米厨房。1984年南京市私房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写明该诉争房屋建筑面积为35.5平方米,所有权人为已故唐妈妈与唐家四兄妹,其中唐妈妈享有该房屋6/10份额,四兄妹各享有1/10份额。1990年唐妈妈去世。2007年9月,四被告出具声明书并经白下区公证处公证,写明该房屋拆迁,四人各得房屋四分之一即8.875平方米。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原系老唐家所有,两人分别于1983年、1990年去世,被告唐庆共继承了诉争房屋1/4份额即8.875平方米权利,该财产系在原告阿红与被告唐庆婚内取得,应归两人共同所有。被告唐庆虽辩称其与原告阿红在离婚时已分割完夫妻财产,但据当时民事调解书,双方仅约定诉争房屋由被告唐庆居住,并约定若政府拆迁,被告不得干涉原告合法分房权,上述约定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诉争房屋进行了分割。原告阿红虽主张6平方米的厨房系自己与被告之一唐庆扩建,仅属两人所有,但该厨房系在诉争房屋原基础上扩建增加部分,扩建时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已故唐家父母,即便原被告在扩建时出资出力,该厨房亦非仅归阿红与唐庆所有,故对原告阿红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原告阿红对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王府大街附近的该处争议房屋享有4.4375平方米面积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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