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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产生的财产收益离婚分割时原来如此复杂
2010-12-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婚前写的小说,婚后拿到稿费,是不是共同财产?婚后写的小说,尚未拿到稿费,又算不算共同财产?

  稿费分不分 两人起争议

  丈夫婚前写得稿,婚后与出版商协商获得2万元的稿费。婚后继续创造,但独衷于写稿,疏忽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妻子最终提出了离婚。此时,丈夫又创作了小说,正处于和出版商洽谈阶段。对于财产分割,双方产生了争议。妻子认为,2万元稿费是婚后所得,理应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正在洽谈的著作系夫妻存续期间创作。不管离婚与否,如获得稿费,应该也是共同所有。而丈夫认为婚前创作的,婚后取得的2万元稿费,应该是自己的婚前财产,而另一份著作的稿费最迟要在今年12月才能拿到,如果现在就离婚,那稿费就是自己离婚后的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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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中能分割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依照我国《婚姻法》、《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的著作财产,应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才可视为共同财产。首先,该著作权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次,该著作权必须带来了利益(财产利益)。再次,该著作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著作权,在夫妻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加以分割时,又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已经带来了经济利益的著作权,对这些经济利益可按一般财产的分割方法加以分割。对尚未产生利益的著作权,原则上不进行分割而由创造方享有。

  因此, 在本案中,2万元稿费尽管是丈夫婚前的创作所得,但是是在婚后取得,应该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而对于在婚宴存续期间创作的小说,由于在离婚时尚未确定是否能够成功获得稿费,因此,不能认定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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