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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丈夫出尔反尔 放弃家产承诺有效
2005-11-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不检点的丈夫曾向妻子立下保证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就“放弃家产”。然而,丈夫依旧沾花拈草,愤怒不己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官司,并要求占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丈夫王某的保证书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路某所有。                           花心丈夫信誓旦旦     现年42岁的路某(女)和43岁的汪某(男)都在铁路运输单位工作,1987年9月二人结婚,感情一度甚好,特别是路某在婚后第三年生育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后,夫妻两人相敬如宾。然而随着物质生活上的富裕和满足,丈夫汪某开始变得不安分起来了,经常夜不归宿。     2003年5月的一天,妻子路某突然接到了当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的通知,称其丈夫因与一位年轻女性非法同居受到治安处罚。更让路女士不能容忍的是,在她回娘家照顾年老病重的母亲期间,丈夫汪某竟把外来女子领回家公开非法同居,被路女士回家逮了个正着,丈夫这才不得不交代了实情:原来他已经在外包养该女子近两年了。     丈夫的背叛激起了妻子离婚的念头!2003年10月29日,路女士一怒之下,到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男方汪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庭承认了自己有过错。为了表示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汪某还当着法官和路女士及其家人的面,亲笔出具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路某合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路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并且一式两份,分别交给了法官和路女士。考虑老公确有悔过的表现,路女士便原谅了他的过错,法院调解和好结案。                            愤怒妻子要求履约     然而,善良妻子的谅解并没有换来花心老公的真诚悔过。就在法院将他们夫妻调解和好后的不足一月,即2004年1月14日,汪某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     丈夫难改的劣习让妻子铁心要求离婚!2004年6月24日,路女士再次诉至人民法院。她在诉状中说:“被告汪某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因此精神上受到了严厉打击,男方应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她提出要求判决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以男方汪某出具的保证书为依据,请求按此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认为显失公平     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各一台、存款8.3万元、住房一处。男方汪某在法庭上表示同意与女方离婚,但要求必须对存款和房屋等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已满10岁的婚生儿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对男方汪某出具的带有财产约定性质的保证书之法律效力,德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男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过错,其不良行为给女方及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若,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故离婚时女方适当多分得财产是有其法律依据和道德要求的。但是,男方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男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陷男方于基本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境地,故该保证书显失公平,本院不予认定。     对女方索要5千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德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赔偿金应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2004年10月22日,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三)住房一处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金钱补偿2万元;(四)夫妻共同存款8.3万元中的5.8万元归女方,余款应给付男方;(五)空调器归女方,其它家俱归男方;(六)男方给付女方损害赔偿金5千元。                           终审判定保证效力     一审判决后,路女士不服,以该判决没有认定保证书的效力为由,提起上诉。     路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说:“保证书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书写的,是男方完全自愿写的,而不是他受到女方或其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法院应认定这份保证书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保证书的财产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判归女方!”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是男方汪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汪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男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审法院认为保证书剥夺了男方的财产所有权,使其生存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男方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书无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     据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对原审判决的第(三)、(四)项予以撤销,改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住房和8.3万元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对原审判决中的其他事项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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