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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瞒着丈夫卖房携款蒸发,官司打了两年
2005-11-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妻子瞒着丈夫把一套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子卖给他人,之后又携款出走。丈夫得知此事后,把房子的门锁更换。买房人付了钱却拿不到房子,将这对夫妻告上法院。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买房人是善意第三人吗?这场官司打了两年,近日终于有了再审结果。


王明(化名)和张萍(化名)是夫妻,在本市郊区有套近100平方米的房子,由于没有入住,一直没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前年,家住玄武区的朱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张萍夫妇,朱强得知张萍有意出售郊区那套住房,颇为心动。当年9月,张萍一人与朱强签下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当天,朱强付清了全部房款约15万元,也拿到了房子的钥匙。而朱强并不知道,由于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张萍向丈夫王明隐瞒了卖房一事,拿到卖房款后,她便偷偷离开了南京。

王明得知张萍私下卖房,立即把门锁换了,并拒绝把房子交付给朱强。他认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张萍无权私下出售。

朱强却提出:“我以为卖房是他们夫妻俩的共同意愿,哪想到张萍会拿钱跑了。我付了钱却拿不到房子,我的权益谁来保护?”朱强很快向某区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明和张萍是夫妻,朱强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张萍夫妇共同意思表示。所以,朱强与张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王明同样具有约束力。王明拒绝交付房屋,可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判决王明夫妇返还朱强房款及利息损失。

接到判决后,王明一直想不通,张萍拿着卖房款出走至今未归,他却又要返还朱强15万元,这实在不公平。去年8月,王明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原审法院于今年4月5日开庭再审本案。

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仅凭王明和张萍是夫妻,就推断朱强“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俩的共同意愿,依据明显不足。

后经法院查明,被张萍出售的房产,是他们一家的拆迁安置房,尚未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据有关部门证实,该房安置的还有王明和张萍15岁的儿子,他也是房产共有人。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张萍出让这套房产,应该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而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而张萍私下卖房取得房款后离家出走,足以证明她是恶意售房。其丈夫王明对其售房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张萍与朱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法院认为,朱强在购房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查该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售房的义务,他对损失的造成亦有过错。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王明和张萍返还朱强购房款,朱强的利息损失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法律界人士提出不同看法——

购房款应由妻子一人返还

王明终于等到了再审结果,与原审不同的仅仅是少赔了50%的利息,他还是要与妻子一起返还约15万元的购房款,王明对此还是很困惑。

对此,某区法院调研室一法官解释说,考虑到王明和张萍并没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萍取得的购房款可认定为夫妻俩的共同收益,因此他俩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法律界对此有不同意见,不少人士认为,这15万元购房款应由张萍独自偿还。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骏告诉记者,本案中,张萍一人与朱强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既然法院已经认定该合同无效,又认定王明无须为其妻子的非法卖房行为承担责任,购房款就应由张萍一人返还。

有基层法院法官提出,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和模糊,这直接导致在相关案例中,王明这类不知情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就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如果王明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对妻子售房不知情,也没拿到购房款,那还是判决张萍一人返还购房款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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