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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析案提起抗诉 法院改变生效判决
2005-11-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瑶海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离婚析产民行申诉案件,经抗诉,法院依法改变了原生效判决。

  申诉人谭某某与被申诉人沈某某于1991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均属再婚,后因第三者插足,双方之间产生裂痕,感情破裂,最终导致婚姻解体。2002年5月,男方诉诸法院请求离婚,法院认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交往过密,影响了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破裂负有过错,将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改房判归男方,由男方补偿女方2万元。判决生效后,女方不服提出申诉。检察院接案审理后认为,双方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且是无过错方,房屋判归男方,导致女方留宿澡堂、旅馆,居无定所。判决虽无明显违法之处,但不符合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原则,容易诱发其他问题。于是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获取了审查原判决是否公正的具有说服力的真实材料,运用法律原则精神,提请抗诉移送法院再审后,主审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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