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一方举债买房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7-03-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性质,有多种说法,那么一方举债买房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下面由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案例

  张某以离婚时于某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擅自赠与董某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两被告返还财产。经审理查明,离婚前,于某向荀某借款18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并过户至董某名下。

  分析

  一方举债买房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性质认定,遵照衡平主义,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采用的是内外有别原则: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举证不能,配偶另一方则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除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两种但书情形外,现又明确一种情形,即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该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本案中,因诉争房屋为于某个人借款购买,而张某对此事先并不知情,可见两人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且事实证明所购房屋亦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论对内,还是对外,案涉借款均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相关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