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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彩礼怎么办
2016-11-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结婚登记后仅三个月,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1万元。近日,该起短暂婚姻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未支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案情

  原告系80后李源源,她外貌端庄,拥有一份某公司建筑设计师的职业。2014年8月,李源源经人介绍与同为80后的解城相识,解城就职于南京某汽配制造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双方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两个月后举行婚礼。本应甜蜜幸福的小两口,婚后因两地分居产生矛盾。

  “举行婚礼后,解城每周都回来,我要求他回镇江找份工作,但他不同意。6月底我查出怀孕后,他开始对我不理不睬,我因为压力过大而流产。”李源源对夫妻感情彻底失去信心,于是向法院诉请离婚。

  庭审中,解城同意离婚,要求李源源返还彩礼等费用11万元。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数月,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本案中,解城要求返还彩礼,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一方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情形较为常见,尤其是在结婚时间较短的离婚纠纷中。承办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上述规定。首先,至诉讼离婚之日,双方结婚共处已有数月,虽然解城在南京工作,但每周休息日均回到镇江与李源源一起生活,且李源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怀孕,可以认定双方已共同生活;其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作为女方的李源源有过错,而相反,庭审中李源源所举证据均佐证解城在婚姻关系中存有过错;再次,解城在南京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他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婚前给付会导致其生活困难,故法院对解城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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