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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需偿还房贷但可追偿
2016-11-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大多要面对“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的问题,房子不像蛋糕,不好随意分割,一般而言都是拿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当房子顺利分割之后,在大多数人看来,特别是没有拿房子的一方会认为:这房子出任何事都与我无关了。可事实并非如此。对于仍在还贷的房子,就算是离婚后房子归对方,你也有面临偿还房贷的风险。这不,小妍、小高离婚后,就因偿还房贷问题而对簿公堂。

  男方拿了房子却不还贷款

  2012年,小妍、小高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相处了一年后,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夫妻二人东拼西凑,凑足了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不错的新房。当时,房子是以小妍的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

  不幸的是,小妍、小高没能白头到老。正所谓相爱容易相处难,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争吵,谁也不愿意为对方改变。2014年,小妍、小高经过慎重考虑和平分手,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小高所有,房屋贷款由小高独自偿还。

  分手后,小妍、小高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在二人看来,他们永不会再有交集。可令小妍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从今年5月开始,小高不知出于何因,没有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因为当初房子是以小妍的名义贷款的,银行多次向小妍催款。出于个人信誉等种种考虑,小妍无奈之下只能先向银行偿还了最近2个月的贷款6100元。事后,小妍找到小高,质问其为何没有及时偿还贷款。谁知,小高却置之不理。

  法院:女方可向男方追偿

  小高的态度让小妍很生气。既然“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二人也实际属于了协议约定,那么,小高就应依照协议继续履行还贷义务。面对小高置之不理的态度,小妍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高返还其向银行支付的贷款6100元。

  日前,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案经过基层法院审理,已有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尽管离婚协议约定由小高取得房屋并偿还房贷,但小妍还是需要向银行偿还贷款。因为,小妍的贷款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向银行贷款买房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两人离婚协议中债务处置的约定对发放贷款的银行没有法律约束力,小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还贷。但是,小妍向银行还贷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小高追偿代为支付的款项。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妍的诉求。

  法官说法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可对债权与债务作出约定或者进行财产处分,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需要遵守。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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