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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彩礼买的嫁妆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16-09-2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张某与丈夫结婚已逾三年,女儿今年两岁。结婚前,男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了赵某父母亲3万元钱做为彩礼,张某父母亲利用这笔钱购置了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家具等作为张某的陪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分居冷战。现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张某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产生争议,男方认为张某个人陪嫁物是张某父母亲用男方给的彩礼钱购置,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则认为陪嫁物是婚前父母亲为其购买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用彩礼买的嫁妆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件经审理,合议庭在讨论过程中,对于该财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是:虽然张某陪嫁物是其父母亲购买,但是该陪嫁物系男方以彩礼方式出资置办,男方请求对该陪嫁物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是在其自愿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权利自由处分,依法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是:《婚姻法》明确规定,陪嫁物是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说法: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时女方陪送的嫁妆,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故本案中,男方无权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同时,本案中,即使男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万元,也于法无据。这里,我们需要对礼金的性质作出法律分析。

  《合同法》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可以附条件。

  本案中,男方向张某给付的3万元礼金应符合赠与情形,并且该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所附条件。双方只要缔结婚姻关系,该赠与即生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本案中,张某与丈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三年并已生育子女,所附赠与条件已成就,故男方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无论该陪嫁物是否用礼金来购买,对本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意义。

  所以本案中,男方不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求返还彩金,都无法得不到法院支持。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即张某的丈夫如果能够举证证明由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造成了他生活困难,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张某适当返还彩礼,否则仍不可要求对方返还。 最后法院驳回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以及分割女方嫁妆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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