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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起诉离婚,关于公司股权应如何分割
2016-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今天早上,王宝强正式到朝阳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索要抚养权。而在所有的离婚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为此,我们来看看关于公司股权的那些事儿。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处理夫妻共同股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股东人数少规模小,判决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股权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视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多种形式的共同财产处理办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

  三、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权处理办法:夫妻离婚时把股权当作房产或存款来处理,双方决定将这部分财产划转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该股权交给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东权利。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北京离婚律师提醒: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对该股权的划转,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应当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无需考虑此问题。)其次,未成年人当股东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承,应该也可以赠予。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另外,实践中已有众多的未成年人股东存在并获得了认可,所以,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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