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养老金
2016-07-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解释为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实践中,大部分离婚案件发生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退休年龄时,此时的财产分割,因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外一方能否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对此,越秀法院张婧法官为您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可得知,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未能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未将婚姻关系终结作为提取养老保险金的法定理由,导致未退休的离婚当事人对养老保险金无法实际进行分割。而分割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可以说,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养老保险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