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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百万借款只为离婚分割财产
2015-12-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2月9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申某、牛某犯妨害作证罪,李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获取较大的财产利益,2013年4月,申某通过牛某与其表姐李某取得联系,让李某将申某的100万元存入其银行账户后再转账给申某,李某表示同意,3人伪造了申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的虚假债务。

  2013年7月,申某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3月,该院一审判决申某、刘某离婚,并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申某和刘某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申某上诉理由之一为其借李某的100万元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申某因不满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配,通过牛某指使李某以申某、刘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2014年7月,李某委托律师向西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二人共同偿还其借款100万元。

  2014年9月,西工区法院就该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申某、刘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0月,洛阳市中级法院对申某和刘某的离婚诉讼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4年11月,刘某以申某虚构债务骗其钱财为由报案。2015年1月,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立案侦查。

  2015年4月,洛阳市中级法院对李某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牛某为达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提起虚假诉讼,妨害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后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牛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该院判决被告人申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牛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媒体了解到,申某与牛某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申某与刘某离婚后已于牛某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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