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离婚诉讼期间低价处理名下房产,合同是否有效?
2015-12-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96年,陈女士和赵先生登记结婚。1998年,两人在赵先生老家的农村宅基地上盖了3间平房。2010年,这3间平房拆迁,他们获得一套位于镇江新区、面积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因拆迁房屋建房证等均是赵先生的,拆迁后该房屋被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2014年,因两人感情不和,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审理期间,赵先生将其名下那套商品房卖给同事刘先生。陈女士认为赵先生将房屋低价卖给刘先生,是两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她将丈夫和刘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中,赵先生辩称,该房屋是老房子拆迁分的,老房子建造时大部分资金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且该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因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而刘先生称,自己很久之前就有购房意愿,和赵先生也是多年朋友,知道房子是赵先生老家拆迁分的,房屋也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是其婚前财产,所以就认为不需要征得陈女士同意。双方交易的价格也符合市场价。

  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该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42万元。经查,刘先生购房的总价款为25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

  法院认为,赵先生老家的三间房屋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赵先生无法证明系其婚前财产出资建造,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拆迁后分得的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作为赵先生的朋友,明知陈女士和赵先生是夫妻关系,仅凭赵先生自称该房是个人婚前财产,无理由地认为对方有权处分系争房屋,主观上并非善意。综上所述,赵先生在离婚期间为转移财产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刘先生则明知赵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由赵先生一人签订、房款由赵先生一人收取、房屋交接与赵先生一人完成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屋,两被告为了各自利益相互串通,损害陈女士的利益,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市民徐女士:房屋是婚前存续期间拆迁所得,虽然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并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已明确约定该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独自处置夫妻两人的重大财产,属恶意转移财产。

  市民马先生:拆迁房屋是赵先生家的老房子,赵先生的婚前财产所盖,是赵先生的婚前财产,拆迁后分的房子也应该是赵先生的婚前财产,且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我认为赵先生的处置是合法有效的。

  市民史先生:刘先生购房价格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甚至低于最低计税金额,且明知陈女士和赵先生是夫妻关系,就和一方签订了合同,明显是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