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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财物应如何处理
2012-01-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约解除后财物应如何处理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案情介绍】

  2011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相识。原告经媒人祝秀兰之手两次转给被告方彩礼现金共12000元。后因双方无共同语言,婚约解除。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婚约是依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属当事人自愿订立,不受法律的保护,依婚约产生彩礼的性质是一种的附条件的赠与,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形式,增强婚约的稳定,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原告陈某某送给被告张某某家现金12000元。有证人证言为证,事实清楚,应予确认。原、被告双方应以感情为基础步入婚姻,不应以取得财产为目的,原告提出退婚,属于自动解除婚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其所收原告的现金应退还给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退还原告陈某某现金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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