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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31年后离婚分财产挑战《婚姻法》
2011-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日,绵阳科学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表兄妹结婚31年后闹离婚的特殊案件。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引用法律上存在的争议,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并希望原被告双方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的争议。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胡青贵说:“31年前,我与表妹罗星,在父母包办下结婚,请法院院确认我与表妹的婚姻关系无效,将位于绵阳城内由罗星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归我。该房屋是我单位分给我的福利房。”胡青贵的代理律师说,根据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胡青贵和罗星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位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之列,他俩属于无效婚姻关系。”

  被告罗星说:“我国于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婚姻法》规定,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遵从习惯。我和表哥遵从父母之婚姻是有效的,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引用法律上存在的争议,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并希望原被告双方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的争议。

  据悉,胡青贵今年56岁,是中江人。31年前,他与时年21岁的表妹罗星结了婚。婚前,胡青贵对母亲说:“你和罗星的妈妈是亲姐妹,我和罗星近亲,结婚不好,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母亲则认为因为是表兄妹,双方知根知底,结婚才好。然而婚后,胡青贵和罗星这对表兄妹的感情并不好。胡青贵认为表妹罗星性格暴躁,常对自己恶言恶语。罗星则数落表哥胡青贵长年忙于工作,家务事都是自己在干,胡青贵好不容易回家一次却还挑剔自己这不好那不对。

  1984年,这对表兄妹生下一个儿子,目前已经25岁。1989年,胡青贵分到绵阳一单位工作,与表妹罗星的关系同样紧张。1998年,在一次吵闹后,胡青贵被扫地出门。2003年6月,罗星起诉至绵阳的法院,要求胡青贵每月给她抚养费。胡青贵没有出庭,法院缺席判决胡青贵每月给罗星生活费400元。胡青贵从此开始每月支付给罗星400元钱,同时支付罗星母子所居住的绵阳科学城内一房屋的水电气费。胡青贵说:“从1998年至今,我在绵阳城另外的地方租房而住,整整11年,我和罗星没啥联系,更谈不上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了,我与罗星之间没有任何夫妻之实。”

  今年4月15日,胡青贵考虑到儿子已成年,自己也年过半白,是到了该了结自己与罗星关系问题的时候,便一纸诉状到科学城人民法院。

  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说,由于罗星与胡青贵系表兄妹登记结婚,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由于旧婚姻法并没有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故罗、胡二人当年方能办理结婚登记;但自1981年1月1日新婚姻法施行后,旧婚姻法已经自动废止,而两人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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