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 正文
同居女方患精神病 男子公证剥夺其财产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9月2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保护了精神病女的合法权益。
王女与李男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底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生有一子。但随着孩子的出生,李男的父母便不让王女照看小孩,李男也经常打骂王女。王女思子情切,整天备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精神出现了异常。
2005年8月,李男在明知王女精神出现异常这一情况下,让王女在其事先准备好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将王女的同居前个人财产折抵抚养费归其所有。王女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带着女儿去徐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王女患有适应障碍。王女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居协议无效,重新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患有适应障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患病期间签订的解居协议属效力待定行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并未追认,解居协议实属无效。虽然睢宁县公证处对解居协议进行了公证,但形式合法并不能掩盖协议无效的事实。法官当庭对双方做了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解除经过公证的解居协议,李男返还王女的同居前个人财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