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公证工作会议纪要
2010-07-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本国法律或其住所地法律有法律冲突的;(4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规定的条件;(3ぉ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3ぉ我国收养法律与外国收养人本国法律或其住所地法律有法律冲突的;(4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律与外国收养人本国法律或其住所地法律有法律冲突的;(4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或没有意思表示的;(5ぉ当事人未履行公证前的法定程序;(6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7ぉ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没有合法的监护抚养权;(8ぉ公证之前,送养人与收养人事实上已经移交被收养人的监护抚养权,或有其他钱物交易的;(9ぉ收养通知书和收养登记证书不真实、不合法或有严重错误的;(10ぉ公证处查明的其他足以影响涉外收养公证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
四、坚决制止涉外收养公证中的不正之风。
1.坚决禁止违法办证和公证处间的不正当竞争。
2.涉外收养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涉外收养公证收费要按规定进行,严格禁止乱收费和超标收费,坚决纠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
3.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开展涉外收养的具体组织联络、服务工作的规定。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配合工作。会议认为,涉外收养工作是由几个兄弟部门共同完成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要树立全局观念,按国务院会议《纪要》要求,加强与民政、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协调制度,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外收养工作。在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的支持协助下,司法部要加强对外国收养制度和收养法律的了解,及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解决收养公证实践中遇到的法律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