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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相关规定
2010-07-13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1、孤儿收养程序:

  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

  2、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父母死亡证明;

  (2)被收养人户口簿;

  (3)被收养人同意书(10周岁以上的);

  (4)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5)监护人证明;

  (6)抚养人同意证明;

  (7)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8)收养人有关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

  (9)收养人体检证明。

  收养是指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程序才能成立,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间的关系基本相同。守法律保护。

  一、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应家庭和睦,工作稳定,道德品质良好,家庭成员均有收养儿童的良好愿望。

  2、夫妻双方必须年满三十周岁。

  3、家庭年收入5万人民币以上,居住面积80平方米以上。家庭主要成员高中以上学历,且无犯罪记录。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及传染病)

  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疾病。

  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疾病、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等乙类传染病及结核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二、 收养人应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公告两份;

  三、 办理程序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青岛市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

  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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