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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
2021-05-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关系是婚姻家庭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部分。因收养而形成的家庭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关系,这种法律拟制关系因满足相关规定而成立,同样也可以由于法定原因解除。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内容。

  一、如何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

  如下情况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收养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一致的;2、因收养人存在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当事人关系恶化的;3、收养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如何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

  二、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

  收养登记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作出并经过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送养人为公民的,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须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3)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收养人情况;

  (2)送养人情况;

  (3)被收养人情况;

  (4)收养的目的;

  (5)收养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以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实质要件、有无不良动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的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的期限内。

  3、登记

  经过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收养关系有哪些种类有哪些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收养。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

  (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四)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

  (五)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有效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无效收养。

  (六)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收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遗嘱收养是指收养人利用遗嘱方式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由于遗嘱收养侧重于继承和传宗接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和保护,各国收养法一般均采用生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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