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70号令)规定,以及《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川计生发[2003]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使公民充分了解《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掌握贯彻执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强化依法生育、依法管理的意识,加大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管理的工作力度。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统计公报为依据,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征收标准(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执行涪城区标准,农科区、仙海区、科学城执行游仙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为实现法制统一和公正执法,各县(市、区)范围内不得另行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更不得减免社会抚养费。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年度综合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安排,不得从社会抚养费中坐收坐支。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执法程序,使用全省统一格式规范的文书,并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定额收据》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银行代收的地区向当事人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采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方式的地方,应向被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主体、对象、范围、权限等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授权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征收缴纳方式。其中,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的,具体征收机构应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