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
上一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失效]
标题:
内容:请输入您的问题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越准确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