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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批复
1987-02-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87)辽民民字2号《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请示》收悉。

    在卫生部、民政部(86)卫妇字第14号《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中,对婚前健康检查的目的已作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患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当事人进行婚前体检,是结婚登记的一项法定程序。这与婚姻保健不同,后者不是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应由群众“自觉自愿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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