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 正文
离婚时“私房钱”也得分割,婚后发现仍可主张分割
2011-08-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前所得财产的归属,双方约定受法律保护。红桥区一名女子由于不了解该法律精神,不仅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与丈夫约定3万元 “私房钱”的归属,而且在离婚时还将这些钱隐藏起来。丈夫与其离婚后,发现前妻隐藏了财产,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近日,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女子将“私房钱”的一半给付其前夫。

案情介绍:原告梁某和被告人任某原系夫妻。2004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任某离婚。2004年5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离婚后,梁某发现其与任某离婚时,任某故意隐瞒共同存款3万元,致该项财产未能分割。梁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

本案开庭时,被告任某表示,诉争款项3万元中的2.8万元是其婚前财产。这2.8万元中的 1.8万元是其婚前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另1万元是她婚前借给别人的。2003年1月,她在银行将上述1.8万元取出,加上另外1万元,并另添加 2000元,凑齐3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任某一次性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以自己名义将上述3万元存入银行,开户时间为2003年1月,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被告在银行存入上述款项3万元时,与原告并未书面约定该款项的归属事宜。

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诉争款项3万元为双方所得共同财产。原告和被告离婚时,被告未向法院提出该部分财产,被告的行为应属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此财产应依法再次分割。上述款项3万元,应由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

应当指出,被告所称诉争存款中的1.8万元来源于自己婚前所得公积金,属其婚前财产。但因该款项与其他款项合在一起存入银行后,显现的只是一般储蓄状态,从形式和内容上并不含有系被告个人财产的属性。故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所称另1万元,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所谓的私房钱是瞒着对方收藏的财产,但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时仍是需要予以分割的。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