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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男方名下还有一套房
2011-08-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女子许某与丈夫离婚后发现还有一套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分割,于是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对该套房产重新分割,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欧阳某支付房产评估价格的三分之二,即162018元给原告。欧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离婚后发现尚有房产未分割

  原告许某诉称,她与前夫欧阳某于1994年8月30日自愿结婚,2003年3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7年,原告偶然听说被告在布吉草埔还有一套商品房,才知道被告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是因为被告过错而造成,被告还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使原告更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将被告位于布吉草埔村港鹏新村的这套房产判给原告所有。

  被告欧阳某则辩称,位于布吉草埔村港鹏新村的这套房屋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被告的堂兄弟因没有深圳户口而借被告的名义购买。双方签订了协议,且有见证人在场作证,此事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是知情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罗湖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故应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位于布吉草埔村港鹏新村的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但因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对该房屋并未进行分割,故原告提出分割该房屋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该房屋是其堂兄弟的事实,因原告否认,其提交的《承诺书》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不但在离婚时隐瞒该房屋,且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不配合评估,将该房屋以赠予的方式转移到案外人名下,该行为属隐瞒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应少分或不分,因该房屋产权已转到案外人名下,分割该房屋已不现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按该房屋评估价三分之二支付给其的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62018元。

  二审法院当庭调解未果

  欧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审理中,欧阳某本人并没有到庭,而是委托自己70多岁的母亲邱某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出庭。邱某向法院提交了欧阳某的堂兄弟欧某某的房屋证明,表示该房产的归属确定无疑,法院无权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欧阳某没有义务,更不应该配合。

  在法院问及“为什么这处房产又在2008年3月21日以赠予的方式转到委托代理人的时候”。邱某并未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答复,只说“因为对自己放心”。她表示,该房屋是出资购买人欧某某的财产,欧某某是跑货车的,经常两地奔波,这所房产一直供其居住。

  邱某表示,欧阳某这几年承担了本来应该由许某承担的对女儿的抚养义务,生活上很困难。针对这起纠纷,欧阳某认为是由于许某想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缺钱,所以,他愿意为其购买这套房,条件是这处房产要登记在自己女儿的名下。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的时候,邱某表示愿意。许某勉强答应愿意,但表示要看对方的诚意,自己不接受对方出资买经济适用房的建议。邱某表示,可以补给许某6万元。许某当庭表示拒绝接受。随后,上诉方又表示,只要不超过10万,都可以接受。许某当时表示拒绝调解,声称对方没有任何诚意。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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