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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军产房”和“房产房”的分割
2011-05-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军产房”离婚时如何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如何处理?“房改房”的产权如何界定?

  “军产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军产房”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军人配偶一方只能要求对方给予住房的经济帮助,不能要求分割“军产房”。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对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改房”的产权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只要享有福利分房权利的职工,依国家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即对房改购得的房屋享有产权,不应以未发房产证而否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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