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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住房公积金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011-05-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夫妻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应该划入共同财产的范畴进行分割。本案中的当事人为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争执不下,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财产。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案情

  阿力在电力部门工作,现在每月住房公积金有2000多元。小琳是自由职业者,没有住房公积金。他们婚后一直住在父母提供的房子里,没有买房。结婚4年来,阿力积累了10万多元住房公积金,再加上婚前的部分,其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12万多元。

  后来,两人感情出现问题,上法庭要求离婚。在诉讼中,小琳要求平均分割阿力的住房公积金,认为这是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阿力觉得不公平,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员工个人的住房生活保障,自己没买房也取不出这笔钱,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2002年3月公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据此,法院确认阿力在婚前取得的2万多元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10万多元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法官调解,阿力和小琳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并由阿力根据其拥有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补偿小琳5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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