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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六类按揭房的不同分割
2011-04-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由于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等,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及按揭购买的房屋分割如何处理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务界的认识也未统一,处理方式也不同,有时因为一个小细节,甚至有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助于维护法律尊严。

  1、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是首次在法律中确立夫妻特有制。夫妻特有制,就是在婚后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相关规定组成的法律制度。(6)夫妻特有制是我国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结果,符合世界夫妻财产法的发展趋势。日本民法典第762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在婚姻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所得的财产,为其特有财产。” 1995年12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第3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包括:(1)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按照继承方式或按其它无偿法律行为,由一方获得的遗产或赠与物为其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购房,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前一方已交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如何认定?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以及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 (3)和所有权保留的原则,房屋买卖的所有权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此不动产登记理论,此房屋应该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这样,未支付房款的一方“不劳而获”,对支付全部房款的一方,非常不公平,不平等,违背了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而只是没有及时办理或者正在办理过程中,在这个问题上,由于购买房产的全部款项都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以该个人财产的对价存在的房产所有权理应规夫妻一方个人所有。(4)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是尚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的问题予以处理。

  3、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该按揭房屋如何确定归属及分割?

  这种情况现在出现较多,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予以直接规定,但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论结婚后双方支付按揭房款情况如何,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笔者认为该按揭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支付首付一方。婚后夫妻另一方参与共同还贷,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是个人债务,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来偿还。

  4、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或者结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如何确定该房屋的归属。

  这两种情况,在实际中比较普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价格高歌猛进,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频频采取措施,但一般老百姓还是买不起房。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考虑到比如恋爱时关系很好或另一方办理按揭方便,甚至可以享有政策优惠等多种因素,往往在婚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贷款手续,婚后共同归还贷款。之后,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因为感情不和,互不承认。夫妻一方往往认为另一方的出资是借款或赠与,或者干脆不承认有这回事。在实际中,对该房屋的归属如何确定没有统一的操作方式,法律也没有予以规定。

  笔者认为,只要夫妻一方举证证明结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且与另一方共同出资,并且证明以结婚为目的,即使在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单纯的片面的判断夫妻一方出资的款项为借款,更多的要考虑夫妻双方出资购房的目的性和出资的客观性。这样,才符合民法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符合民法的平等和公平原则。

  结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笔者认为无论双方结婚后实际为按揭房屋出资多少,我国《婚姻法》第17条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一方在婚前已支付部分款项(包括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的贷款,房屋所有权在婚后取得,该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部分学者认为,对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的房产判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比较合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给对方一半的补偿,这样处理也比较好执行,其可以在离婚后继续归还银行贷款。(8)无论以一方的收入或者双方收入支付,婚后的支付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支付转化为房产的相应价值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比例进行分割。(9)笔者认为,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因没有取得房产证而不具有所有权,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贷款,取得房产证,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权。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夫妻一方支付的部分款项(包括首付款),由夫妻另一方承担一半款项。

  6、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按揭房屋(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到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该按揭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上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夫妻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其矛盾的焦点之一是对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主要是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缴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根据我国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的原则,买受人只有在将房屋的全部房款支付给出卖人后,出卖人才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的义务,而且买受人必须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笔者认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都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离婚时对按揭房屋的权属有争议但能协商好的,可按双方的协议处理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可判决按揭房屋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由争议方另行提起所有权之诉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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