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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偿还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
2011-04-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夫妻分居并代表婚姻关系终止,因此分居期间的收入在离婚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在分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也应该共同承担。

  [案情] 李某与何某(女)是一对夫妻。2006年10月,何某以其丈夫李某不在家,小孩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张某借款6500元,并承诺等其丈夫李某回来后即还款。后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今年3月份一纸诉状将何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何某连带归还借款6500元。李某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辩称,其与何某此前已分居,在分居期间已给付何某生活费3000元,该借款属于何某个人行为,应由何某个人负责偿还。何某则辩称,因其丈夫离家不归,本人又无职业,只能借钱维持家庭生活和为孩子看病,该借款应由李某偿还。

  [点评] 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相关条文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夫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规定,本案中,何某虽与李某分居,但仍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为生活所需向张某举债,且在借款时承诺,等李某回来归还欠款,并未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李某亦不能证实其与何某之间有财产约定且张某知道此约定,因此,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 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何某在夫妻存续期间以生活所需向张某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遂依法判决:何某、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张某借款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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