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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2011-04-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前个人的劳动或其他合法收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双方缔结婚姻而充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对财产进行了约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推定原则,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推定为夫妻共有!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划分要复杂得多!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1、一方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费用归个人所有。这些费用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以受害人的健康为代价的,应专属受害人个人所有,即使是夫妻身份也不能共享,何况这些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往往是受害一方将来生活的基本保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将被分割更是不妥,那也是不人道的嘛。

  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婚姻无关,系个人的劳动或其他合法收入,婚姻的另一方未做贡献,双方未结婚也不负婚姻义务,因此,其财产利益也不应共有嘛。

  3、专用生活用品归一方所有。“专用”这个词义较广,一般指夫妻一方满足个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也包括因身体所需的由个人使用的价值不大的物品。对于价值较大的虽是一方专用如金银首饰、贵重手表甚至轿车等,应根据家庭收入的状况来具体确定,一应一概而定。这一点需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的归其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十八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归一方所有。这是立遗嘱人、赠与人处分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之义,依民法意思自治原则,需尊重。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婚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从登记结婚之日起,到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之日为止的期间。包括婚姻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期间、一审判决未生效或在上诉期间,即使是分居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生产经营的形式很多,办厂、设立公司、企业,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生产和商业活动都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密不可分。所以在此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上所述,如没明确归一方所有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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