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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中读懂离婚养老金分割方法
2011-03-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一方已实际取得了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取得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是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其难在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可以据实分割,具有可操作性,而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一方其保险金的数额尚不能确定,如果依据缴纳的保险费分割,显然是对已经领取养老保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如果依据可能获得养老保险金来分割又不符合养老保险的人身专属性,可操作性差。在实务中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

  案例一

  刘某和张某均是再婚,他们曾口头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张某提出离婚,但分割财产时发生了分歧。今年2月,张某退休时领取了一笔他婚前投保的养老保险金2万元,他认为养老保险金属于其个人财产,刘某认为应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刘某和张某结婚时曾口头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归双方共同所有,虽然法律规定约定需要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双方认可应按此约定处理。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关于张某在婚前用个人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三)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尽管张某所得的那笔保险金是其婚前用个人财产投保,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二

  2008年7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被告请求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已向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费30000元,被告李某已向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0000元。原、被告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能领取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应直接分割养老保险金,也不能待双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分割养老保险金。但考虑到双方所缴养老保险费差距较大,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原告已缴纳高于被告的养老保险费10000元按平等原则予以处理,由原告补偿给被告差额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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