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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能分割吗?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两口子离婚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就是财产问题。明明白白的房产、存款都还好说,但在某些“隐形”的财产上往往就会产生纠纷。一方认为应该分,而另外一方则持反对态度。

  案情

  张店的王女士几天前打来电话咨询,她正在跟丈夫办理离婚手续。其他问题都已经处理妥当了,但就是在公积金的分割问题上,王女士跟丈夫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我们单位没有给交纳过住房公积金,我对象单位有。”王女士说,她认为丈夫的公积金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但丈夫却不同意,非说这是他自己的。王女士不知道“住房公积金”到底能不能进行分割?

  法官意见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应区分取得的时间,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所以对公积金进行分割时应采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银行储蓄的处理方法,通常可由一方享有该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给对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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