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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的分割 对公房有暂时居住权
2011-03-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案中的离婚当事人对公房的分割产生了争议。双方对公房并没有所有权,围绕承租权双方争执不下。并且双方结婚后对公房进行了装修,女方要求男方给予补偿款,男方不同意给付补偿款,同意对装修部分给予补偿!那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离婚时公房怎么分割呢?

  案例:

  宋某与梁某于2005年3月份再婚,双方再婚后居住在宋某婚前承租的公房里,2006年1月份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0000元。2009年6月份双方因子女问题出现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且获得房屋补偿款20万元。宋某称房子并不是自己的,自己并不拥有产权,只是承租权而已,不可能给梁某房屋补偿款,同意对装修部分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当中的公房属于宋某婚前一人承租,梁某与宋某并非同一单位,而且结婚未满5年,婚后也没有上述情形发生,但是双方对于房屋进行了装修,梁某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因此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宋某应当按价值给予梁某一半的经济补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问:“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另外,在处理公房承租问题上,也要依据照顾女方及子女、照顾生活困难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进行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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