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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将房子赠与离婚另一方 要办理产权过户
2011-03-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当事人为补偿妻子,自愿将房子赠与对方,并将赠与意思记载在离婚协议上。双方顺利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后,男方反悔,并声称房子并未过户,因此尽管协议上有赠与房子的条款。但房子依然属于自己。产权并未变化。对此,受赠人觉得很委屈,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因此协议生喜爱,房子自然属于自己。对于双方的分歧,律师进行了解答!

  案例:

       王明与刘小文于2001年结婚,婚前王明在令闻小区有一套住房,2005年11月,两人因故离婚。 王明为了补偿刘小文的损失,把自己在令闻小区的房子赠送给她。刘小文担心王明反悔,提出把赠送房产的约定写进离婚协议,王明同意签字。

  但办理离婚手续后,王明反悔,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刘小文认为离婚协议经过民政部门审核,属于公证行为,王明没有权利反悔。

  解答

       房产没有过户,产权没有合法转移,王明完全有权利取消赠与。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按照法律规定,房产的权利转移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本案在办理过户前,刘小文并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虽然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但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公证职能。

  因此,律师提醒,当离婚一方在协议上许诺将房产赠给另一方时,在离婚登记办理之后,应该及时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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