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份离婚协议悟出:签署离婚协议须慎重
导读:离婚协议不能草率签署,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即生效。如一方反悔,在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不会获得支持!
案情介绍
刘先生和马女士均是昆明某大型国企的职工,经人介绍,两人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5年6月,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由于两人所在单位的效益很好,且两人颇具投资头脑,婚后两人先后通过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商品房而获得了五套房产,并在投资证券市场获得了收益。虽然两人婚后在经济上收获颇丰,但夫妻感情却不是很融洽。刘先生一直怀疑马女士与其他人有染,双方发生多次争吵,刘先生会以暴力方式结束双方的争吵。
2008年,熟睡的马女士被刘先生从被窝中揪起,在又一次的家庭暴力之后,刘先生拿出了一份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上面说由于马女士有婚外情,故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由于马女士有过错,故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先生所有。为了早日摆脱刘先生的家庭暴力,马女士被迫同意了这个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于是,双方第二天即赴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马女士独自在外租房生活。后经亲戚朋友提醒,马女士认为这份离婚协议对自己极为不公平,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故放弃了此想法。
看到马女士的困难,并经同事和亲戚做工作,刘先生又与马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离婚时分割给刘先生的房产中拿出两套给马女士。
■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与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不能草率签署。本案看似简单,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却很复杂,尤其是双方所签订的第二份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由于协议内容或表述的不同而可能产生重大的变化。
就第一份离婚协议而言,由于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故第一份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即生效,如一方反悔,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法院不会支持要求变更或撤销的诉讼请求。所以,本案中马女士草率地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造成了自己在离婚后生活的困难。
就第二份协议而言,协议性质的定位需要根据双方在协议中所表述的内容的细节来判断。如果协议中仅是说一方将某财产给另一方者,这份协议即为赠予协议。需要提醒的是,有关房产的赠予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赠予的一方一旦反悔,即有可能会撤销赠予或通过合法途径将房屋转让而造成受赠人无法获得财产;如果协议中说明第二份协议是对第一份协议的变更或有类似的表述,这份协议即为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如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即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