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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割
2011-03-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随着社会财产的积累,夫妻财产也不仅仅限于现金。夫妻财产的形式已经多样化,如股票、公司股权、合伙企业的出资、保险利益等等。夫妻离婚时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杈,又不同意该合伙又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在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应当解散该企业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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