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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不能否认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2010-12-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前夫因外遇逼得太紧,急于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前夫对63万元存款、1套住房、2个铺面等夫妻共同财产均予以放弃,刚办了离婚手续后,前夫就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对放弃的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前夫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

  专家解读: 离婚时,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又出尔反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这种案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是儿戏,一旦签订,当事人原应当遵守。当然,它也不是绝对有效。该《解释(二)》第九条进一步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欺诈就是:(1)欺诈人有欺诈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行为;(2)受欺诈人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欺诈自己,且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说白了就是“骗子”。

  受胁迫而作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受他人的以现实的危害行为的逼迫或预告将要实施危害的胁迫而陷于恐惧,从而以不真实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行为。(1)胁迫人有胁迫故意和行为;(2)受胁迫人因受胁迫而陷于恐惧,且因此作出了迎合胁迫人意思的不真实意思表示表示。如“你不…我就…了你(全家)”

  因此,本案中,前夫不能举证证明他订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该协议就不得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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